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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辉知队 | 雀友系列维权案:诉南马景祥麻将机店,胜诉获赔5万元

2023-08-08

案件经过

松冈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18日,经注册和受让,是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的商标权人。第1110578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有效期续展至2017年9月27日,该商标于2009年、2012年、2015年被评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公司使用在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R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8年1月6日。第451989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牌等,有效期至2019年1月20日。

因松冈公司与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侵权发生纠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浙知终字第133号民事判决,认定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在麻将机上突出使用“雀友”文字的行为侵犯了松冈公司的“雀友”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上海雀友机电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文字的麻将机。

景祥麻将机店成立于2010年10月9日,经营者为任景祥,经营范围为麻将机零售。

2016年5月18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后对景祥麻将机店店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景祥麻将机店经销的标注“上海雀友”的麻将机21台,当场予以查扣。该局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景祥麻将机店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店内所销售的麻将机上使用“上海雀友”字样标识与原告使用“雀友”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景祥麻将机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80元并扣押侵权麻将机21台、罚款38720元的处罚。景祥麻将机店位于东阳市南马镇振兴东路100号的经营店面至开庭前一天仍在使用“台州雀友麻将机”“台州、上海雀友麻将机总经销”字样,玻璃墙上仍有“雀友麻将机”字样。

另查明:松冈公司为维权支出律师费4000元及部分餐旅费。

一审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松冈公司作为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商标在有效期内,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侵权商品系麻将机,与松冈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商品类别均属于第28类,两者属于相同类别商品;被诉侵权麻将机桌面、操作盘显著位置标有“上海雀友”字样,“上海”系地名,无显著性,与松冈公司涉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会使消费者将“上海雀友”与松冈公司的商标混淆或认为两者存在一定关联,两者构成近似。景祥麻将机店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销售涉案麻将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松冈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商标注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松冈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鉴于松冈公司销售的麻将机品类众多价格不等,景祥麻将机店销售的麻将机型号也与松冈公司商品不同,松冈公司也不能证明松冈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景祥麻将机店因侵权获利金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面的经营时间和销售规模、市场利润、主观过错、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松冈公司因维权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综上,松冈公司的变更后的部分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景祥麻将机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松冈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二、景祥麻将机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松冈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三、驳回松冈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松冈公司负担164元,景祥麻将机店负担1261元。

二审观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判决景祥麻将机店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是否过高。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松冈公司的损失或景祥麻将机店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亦没有涉案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故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涉案店面的经营时间和销售规模、市场利润、主观过错、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情况及松冈公司因维权支出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0元(含为维权支出费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至于上诉人提出已被行政处罚38720元,应减少本案赔偿金额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赔偿金额主要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与侵权人有无受过行政处罚并无影响,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 辉知队

马律师
马律师